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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審批
  申請享受臨時救助的家庭,由戶主或其代理人以戶主的名義向鄉鎮人民政府(街道辦事處)提出書面申請,或通過戶籍所在地(或居住地)的村(居)委會向鄉鎮人民政府(街道辦事處)提出書面申請。
  鄉鎮人民政府(街道辦事處)接到申請後,應及時會同村(居)委會開展入戶調查、收入核定、民主評議、張榜公示(公示期不少於5天)等工作,對符合救助條件的,初步確定救助金額,填寫由區縣(自治縣)民政部門印製的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,主管領導簽署審核意見後報區縣(自治縣)民政部門審批。
  區縣(自治縣)民政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(街道辦事處)上報材料進行審查,及時作出審批決定,並將審批結果通過村(居)委會張榜公佈。對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,並說明理由。
  臨時救助金由區縣(自治縣)民政部門委托鄉鎮人民政府(街道辦事處)組織發放。臨時救助一般以現金救助為主,必要時也可按現金等價的物資救助。
  資金髮放  (原標題:申請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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